16.4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現況
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實測資料尚在累積階段,目前的排放估算是依照 IPCC所發佈的「溫室氣體統計初步準則」(O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)計算(IPCC, 1994),與能源耗用相關的排放依楊任徵等(1995),洪肇嘉與張國賢(1995)的方法估算之,與農業生產有關者則可依IPCC方法,或實地測定來估算(柳中明等, 1996)。根據IPCC方法估算時,需要兩項基本資料:(1)活動數據(activity),例如各類化石能源的供應量;(2)排放係數(emission factor)。
前者可由本國的相關統計資料取得,後者則可參照IPCC的排放係數,但該係數為了適合全球各國使用,往往不能顧及各地區特性,故IPCC仍鼓勵各國使用該國適用之係數,以增加資料的準確度。
台灣地區溫室氣體CO2及CH4的排放量1995年之估計約佔全球排放量之0.5%,與台灣人口佔全世界人口0.4%相當。人均年排放量為5.54公噸,與南韓之5.74公噸相近,排名全世界第24位(圖16-5)(楊,1996)。我國為一新興工業國家,溫室氣體之排放主要來自化石能源使用及廢棄物處理等,與其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(OECD)及新興工業國家之情況相類似(林素貞,1995;楊任徵等,1995)。
1992年6月於巴西簽署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要求第一組國家,OECD成員在公元2000年時將氣體排放量回歸至1990年水準,因此,1990年可視為一個指準年。根據楊任徵等(1995)的研究,1990年台灣地區能源總消耗為1977 PJ(peta - Joules),其中化石能源佔80%,核能16%,水力4%(圖16-6a)。化石能源中又以液態53%最高,固態及氣態各為23%及4%。化石能源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總量為112.8百萬公噸。化石能源燃燒時氧化碳原子,產生CO2,排放至大氣中。等量熱值之不同化石燃料含碳量差異甚大,以煤的含碳量最高,石油次之,是煤的78%,天然氣更次之,是煤的59%。1990年台灣地區燃料排放CO2總量112.688百萬公噸(楊任徵,1996),其CO2排放結構如圖16-6b所示。台灣地區1990年的CO2排放量約為1970年的4倍,約與經濟成長倍增的情況相同。1994年的排放量亦較1990年成長28%,與其他國家相較,增長幅度明顯偏高(
圖16-7)。
1990年工業部門CO2排放量62.3百萬公噸,佔全國總排放量的55%。工業部門排放量中74%來自直接燃燒(產生蒸汽及製程熱),26%為用電(驅動馬達、電爐及照明)。在工業部門之後次重要者為運輸部門,佔17%,其中汽油佔60%,其餘為柴油及航空燃油使用所排放。其次為住商部門,佔總排放量之13%,其中以用電排放(67%)為其大端。各部門歷年之CO2排放增長情形如圖16-8所示。
由上述可知,我國溫室氧體排放最大來源是工業部門的CO2,進一步細分,由1990年的排放量顯示,各行業之排放比重如下:金屬基本工業29.6%(鋼鐵業佔29.1%),化工業24.8%,非金屬礦業17.3%(其中水泥業佔11.3%),紡織業8.9%,木紙業6%,食品業4.1%,其他9.3%。圖16-9顯示1970∼1994年各工業部門CO2排放量的增長情形。
至於甲烷(CH4)及氧化亞氮(N2O)排放量,我國學者決定,估算垃圾掩埋場、家庭及工業廢水、採礦、露天燃燒等之排放量時採IPCC的方法估算,而有關水稻田、動物廢棄物、濕地、河川、湖泊、養殖池、旱作等採用本地長期實測資料加以估算。綜合估算之結果顯示,台灣地區於1990年甲烷排放量為1.49百萬公噸,其中來自廢棄物之排放量最大(佔約50%),其次為垃圾掩埋場(約37%),稻田耕作等僅佔3.2%(表16-1)。
氧化亞氮則為8.93Χ10-3百萬公噸,其中以農業活動排放量最大(83.4%),次為交通運輸(佔14.5%)。
甲烷1990年總排放量1.49百公噸,相當於1.12百萬公噸碳,約佔全球排放之0.4%。甲烷排放量逐年增加,至1994年時,達到1.81百萬公噸,其中動物廢棄物與垃圾掩埋場之排放量約佔88%,而稻田耕作的比例僅佔2.1%,明顯與台灣農田面積持續減少有關。另外氧化亞氮的排放量亦逐年減少,至1994年,減為8.52Χ10-3百公噸,亦因農業活動的萎縮而減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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