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.6 可持續發展與可持續成長

可續發展與可續成長已成為經濟發展乃至日常常見之用語,但其間意義上的分野值細加釐清。「成長」(growth)指的是,計量性的增加,可以利用某些尺度加以衡量;「發展」(development)則為質之改善或潛力之發掘。在地球之自然資源為限量的情況下,經濟是不可能無限制地持續「成長」,但在不增加對資源之消耗而追求生活品質改善,經濟「發展」是可以持續的(黃書禮與許伶蕙,1993)。

如何達成可續發展?有一派認為必須繼續「成長」,另一派則強調「發展」的內涵意義,用微幅成長甚至「零成長」或「負成長」來達成。聯合國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」(WECD)屬於前者,而以生態學家為代表的某些學者為後者。

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」(WCED)認為從發展的觀點來衡量,八十年代是失落的年代,因為多數第三世界國家經濟衰退,生活水平降低,負債加重,高利率尤其不利於這些國家,近五十個國家的平均國民所得持續下降,超過十億的人口生活於貧窮污穢之中。唯有經濟成長才能消滅貧窮,也唯有經濟成長才能使第三世界國家擺脫剝削環境求存的惡性循環。九十年代需要新的經濟成長策略與共識(Brundtland, 1987):

.經濟政策必須能帶動景氣,並抑制與平衡南(貧國)北(富國)的差異;己開發國家要釋出資源,協助發展中國家。

.經合發展組識之國家(OECD,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)應將財務盈餘投資於開發中國家,而非助長自己國內私人部門的消費。

.政策面必須有利穩定匯率,增進全球市場流通,減少保護主義(protectionism),加強自由貿易。

.鼓勵發展中國家經濟多元化。

.第三世界國家的負債必須減少。世界銀行放鬆利息之追討。

.應維持或增高第三世界國家外銷之民生物資的價格。

WECD的觀點可以「加速成長福祉重新分配」來概括。另一派則認為,目前的工業活動及經濟組織型態是危害全球環境的基本根源問題,為達成可續發展的唯一之道在於:減緩經濟成長、改變生活型態、北方國家減少消費、全球之資源要均衡開發,公平享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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