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.3 可持續發展的意義

可持續發展(sustainable development)簡單地講,是一套環境管理的理念,強調保育環境以調合當代與未來世代的經濟福祉。

其實,中國古老的典籍中已有可續發展的觀念,孟子梁惠王篇:「斧斤以時入山林,林木不可勝用也」,揭櫫林業可續經營的作法,又說:「數罟不入洿池,魚鱉不可勝食也」,則適用於漁業。苟能可續經營,則「榖與魚鱉不可勝食,林木不可勝用,是使民養生送死無憾也」。

聯合國環境與發展世界委員會(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,簡稱WCED)於1987年發表《我們共同的未來》的報告中,首先提出「可持續發展」的意義:「能滿足當代的需要而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本身需要之發展,是為可持續發展」(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the present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 ability of future generations to meet their own needs; WCED, 1987)。面對這個相當鬆散的定義,經濟學家和生態學家導引出來相當不同的解釋:

(1)經濟學的解釋:當代福祉之增加不可以降低後代的福祉為代價。WCED(1987, p.46)基本上採取此一看法:「可續發展是一個過程,在此過程中,天然資源的開發、投資之方向、技術研究發展的導向及政經制度之改變,皆有助於增進當代與後代滿足其需求與慾望的潛力」(蕭代基之譯文;蕭1993, p.47)。這個定義強調了「世代正義」。

(2)生態學的解釋:強調必須保持天然資源存量可續,以求其未來產生福祉的潛力不致低於當今的水準。如同世界保育聯盟(World Conservation Strategy)(IUCN, 1980)所指出:「可續利用的觀念很簡單:我們利用生物與生態系時,必須讓它們永遠地再生不息」(蕭,1993, p.47)。1991年國際自然暨自然資源保育聯盟(IUCN),聯合國環境委員會(UNEP)及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(WWF)共同出版的「關心我們的地球」(Caring for the Earth)定義「可續發展」為:「在生存於不超出維生生態系統承載力(carrying capacity)之情形下,改善人類之生活品質」(IUCN,UNEP,WWF,1991)。

針對WCED的定義,環境經濟學者Herman Daly曾先後在數篇文章指出其模糊不清,然而他認為這種模糊的定義也有其可取之處,因為世界各國都能接受,而營造了足夠的空間,讓「可續發展」的概念能夠被傳播與深化。Daly在1993(Daly, 1993)也提出了他對「可續發展」的定義:「資源的使用不超過資源再生的速率,廢物的排放不超過環境分解的速率或承載的能力,對環境的改變不超過自然調適的速率」。

這個定義一方面強調「生殖過剩原則」(principle of reproductive surplus)為再生性資源可續利用的基本原則,亦即自然界的再生資源之所以能供應人類可續利用,是因為各物種因生殖而產生的新起一代的總量大於耗損量;另方面則強調污染不可逾越環境的承載力。

無論經濟學或生態學的觀點均認同「世代平等」的理念,但對於科學進步之潛力及不同類別要素(人造、人力、環境資本)間的替代性有不同的假設。生態學的解釋認為可續發展的首要條件是環境資本的存量永續不變,而經濟學的解釋,則認為技術進步是無窮的,而資本間的可替代性亦相當高,因此可以利用積極的社會誘因,計算環境資源的影子價格,用成本效益來決定可行的開發計劃及科技計劃,而達成人類福祉之永續(蕭代基,1993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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